反思张钰事件:网络绝非违法避难所
●这么一起简简单单的违法事件,在结束了许久之后竟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我不禁感到深深的忧虑
●放弃自己的权利可以,请不要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网络绝不是违法者的避难所,也不能成为某些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
前一段,张钰这个名字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网络空间,甚至平面媒体也都在这个名字上不惜笔墨。张钰,随即成为了名噪一时的网络红人。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写作本文不是执著于张钰事件的是是非非,也不是津津乐道于这么一件暧昧之事吸引大家的注意。翻出这件事,是因为这么一起简简单单的违法事件,在结束了许久之后竟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我不禁感到深深的忧虑。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如果一个无视刑法的人制作淫秽的录像带向公众兜售,毋庸置疑,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那么,是否在网上传播淫秽的影像就不受法律制约了呢?如果这个假设成立,那么网络岂不成为了合法的淫秽传播途径。这样的假设是每一个道德正常的公民和渴求净化网络的网民所极不认同的。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自己隐私是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其中当然包括公民的阴私。那么,将自己的阴私放置于光天化日之下,是否属于放弃自己权利的正当行使权利行为呢?答案并非如此简单:放弃自己的权利可以,请不要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我国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像张钰和敢于将这些阴私在网上公布的网络,显然是对这一法律原则的公然侵犯。
网络有着比其他传播方式更快的传播速度和更多的受众,而网民的构成也多以年轻人居多,一盘淫秽录像带在网上传布了这么久,其影响力和破坏性可谓更深更广。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这种在网上传播淫秽影像的行为显然已触犯了刑律。而在这么久之后并没有人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在值得深深忧虑:网络是否成了违法者的避难所?
胡锦涛同志指出过,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正是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我们正走在法治化的进程中,法治的触角自不能将深具社会影响的网络忽略过去。
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交流途径,绝不能让这些低级趣味的渣滓充斥网络,我们也绝不能容忍网络成为毒害孩子的场所。对于那些破坏网络和谐、污染网络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不法者,还是要拿起法律的大棒,予以严惩。
也许有人会说,这只是一个受到侵害的弱女子保护自己的手段罢了,但事情真是如此简单吗?张钰是否是这么一个需要网民给予善意关心的弱者呢?
在公布录像带的背后,显然存在一个早有预谋的偷拍行为。偷拍的目的是获取一个日后要挟的把柄。作为一个工于心计、城府很深的人,很难把她与弱者联系在一起。而网络在这件事里显然可悲地成了一个女人发泄自己愤恨的工具,一些善意的网民也为这些恶意传播者所利用。保护自己的利益,完全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既然有充足的证据,何不依赖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而法院审理此类有涉隐私的案件,一般也会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
网络绝不是违法者的避难所,也不能成为某些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对于诸如此类影响社会秩序、污染善良风俗的恶性事件,法律绝不能视而不见。只有将这些龌龊的杂质从网络中横扫出去,纯净的网络才能呈现于我们面前,社会的和谐也多了一个展现的园地。